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一)遵守组委会的统一安排和场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凡参加西安科博会活动,请佩戴组委会统一核发的有效证件。
(二)协同做好防火、防盗及安全保卫工作。组委会有权要求不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的展台进行整改、重建,直至达标为止。
(三)严禁在展位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楼梯、电梯前室、通道等)摆放和销售产品。严禁展出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请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布展、展出和撤展期间务必在展位上留人看守,在此期间物品丢失,由参展单位自行负责。
(五)使用场地展具及其它设施,要确保其安全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六)参展人员要注意人身安全,务必提前做好医疗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参展单位应严格遵守布展和撤展时间,展出期间不得随意搭建或拆除、转卖展位。
(八)保持展馆的清洁卫生,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张、饭盒,各类废弃物需投入垃圾桶内。
(九)展出期间,参展展品原则上不允许出入展馆。如有特殊情况,需到组委会办公室开具“物品放行证”。
 
安保规定
 为做好本届西安科博会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本届展会顺利进行,现将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全体参展人员必须遵守科博会各项安全保卫规定,服从指挥。参展单位对参展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
  (二)参展、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相关证件。各种证件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交互使用。如果丢失,应及时向组委会办公室报告,并写清丢失证件种类、时间等内容。
  (三)展出期间,各参展单位要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与大会保卫人员及时联系。
  (四)展区内严禁吸烟。
  (五)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展区。参展展品中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放射性展品,一律用代用品展出。
  (六)展板、展柜、模型、图表不得用易燃材料制作,展板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0.6米。
  (七)展厅内不准调漆或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品进行清洗作业;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展台附近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高温灯、电熨斗、电水壶、电炉等电热器具。必须使用高温碘灯具时,要加灯罩,其灯具电源引线须用耐高温线。
  (八)展区内禁止使用明火。使用产生火花的设备、工具时,须在展区5米以外操作,并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工后须将产生火花的设备拆除。
  (九)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的灯箱要用电子镇流器,且须有散热孔,灯箱内镇流器应脱离可燃物。电源线必须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并与可燃结构、装饰材料和展品保持安全距离,或设阻燃层;模型、图表等电气设备均须有保护装置。
  (十)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堆放物品。包装物和废弃物须有专人及时清理。
(十一)各参展单位发放资料或纪念品时,如出现人员拥挤,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暂时停止发放,避免出现安全问题。
(十二)为确保安全,闭馆后展厅电源将予以关闭。如有冰柜、氧气机等设施需要24小时供电,请到现场另行申请安装。
(十三)如发生火警或其他意外事件,切勿慌张,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报警。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规定
(一)关于专利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指导。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权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注册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及相关规定
1.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关于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发生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也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本届科博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请咨询西安市知识产权局。